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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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全国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
来源:西安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作者:

     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方式披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用陕西网站、电话、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或者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昨天(11月24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这是全国第二部有关信用信息、第一部公共信用信息的地方性法规。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能通过查询方式披露;企业“黑色信息”披露3年后,将转存档案。

 

打造“信用陕西”宣战不良诚信


  据了解,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从银行信贷起步,逐步发展到商务诚信、行业诚信、社会诚信、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一个缺失诚信、不守信诺的社会不可能建立起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当前,社会诚信缺失严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假广告、假信息、假学历不断。

  陕西省此次出台《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就是要打造“信用陕西”,向不良诚信宣战。条例的制定,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强化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企业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3年


  一个企业到底有无诚信?在经营的过程中有没有“污点”?有无合法手续?以后要想了解一个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资料,就可以通过公开的信息获得。

  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界定为:“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这些信息既有企业基本信息,如工商登记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也有提示信息,如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欠缴税收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业禁入信息和荣誉信息等。

  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方式披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用陕西网站、电话、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或者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3年,超过3年的转为档案保存。企业有不良记录的,2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个人信用信息不予公开


  姓名、学历、房产、信贷等都属于个人信息资料,这些属于个人私密的信息能随便查到吗?

  对此,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在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征集的过程中,不得征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也不得征集个人收入、存款、纳税数额、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

  但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登记或收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征集范围以外的信息。如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有血型信息、指纹信息;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有个人存贷款和资产抵押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有个人不动产信息;婚姻登记机关有个人婚姻状况信息等。

  个人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个人查询本人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查询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